《噪声污染防治法》读法笔记|噪声污染的定义、适用及其民事责任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未来之璐 Author 未来之璐
编者按
今天@未来之璐分享对《》的读法笔记之二,也是对2022年7月14日尚云直播间公益讲座的延续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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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谈论的修订点很多,但是,如果我们只谈论一个修订点,那么我一定会谈:「噪声污染」的定义。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
01|不以噪声超标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我们对相邻关系的噪声污染较为强调「容忍义务」,即人们对周遭产生的噪声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为什么呢?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5月~6月由于北京的疫情,很多人不得不居家办公,还有很多孩子不得不居家学习和考试,居民区的装修也都被禁止了。
疫情缓解后,不少因疫情暂停装修的人在疫情稍微缓和后,就着急装修赶进度。但居家办公和学习还是常态,这个时候有些装修工人就不那么遵守装修的时间规定,有的时候早开始一会、或者晚结束一会。
我的一位邻居就在群里发言:
「相互理解是应该的,但是也是在遵守规矩的前提下,一个楼里装修的这么多,为什么超时的总是某一家?」
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在人们朴素的理解里,邻里之间对彼此发出的噪声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只要邻居在规定时间内装修,尽管这个时候装修噪声的确超标,也的确干扰到了自身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了,但只要不超出一定的限度,比如遵守了装修时间的规定,大家普遍会选择容忍下来,而不是去起诉。
但如果不按照规定时间装修,那么依据修订后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装修超时的行为就构成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扰民」,就构成了噪声污染,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与《民法典》第288条、第289条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应当互负容忍义务,对于来自相邻不动产的轻微侵害,在没有超出可容忍的限度时,应当容忍。
但同时该互负容忍义务是有限度的。《民法典》第289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在处理相邻关系噪声纠纷时,主要的依据是《噪声污染防治法》、《民法典》第294条、相关行政法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制定的相关地方法规;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总之,我们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在一定范围内有产生噪声的自由,也有在一定范围内容忍相邻关系中的他人产生噪声的义务。当然,这样的容忍义务不是无限度的。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习惯、经验或者常理推论,噪声是否明显超出一般人容忍限度,这是噪声污染侵权案件中法官重点衡量的要点。
修订前,绝大多数的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修订前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容忍义务主要以未超出国家规定的噪声污染排放标准为限。修订后,容忍义务主要以未超出噪声污染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为限,显然容忍义务的限度和范围是在进一步地缩减。当然,法官在个案中的具体衡量依据和过程都要复杂得多,上述总结仅作为一个原则作为参考。
本文由王璐律师原创,仅为法律学习交流之目的,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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